勞基法在第59條(職災)當中有規定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著,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 (工資終結)
舉例說明:以薪資2萬、實薪投保試算
薪水2萬 月投保薪資 20,100 元
一但員工發生職災,因此住院不能工作超過三年
勞保傷病給付最高給付二年
第一年可給付(365-3)×(「月投保薪資」/30)× 70% =169,778 元
第二年可領 365 ×(「月投保薪資」/30)× 50% =122,275 元
最高總共可給付= 292,053 元
勞基法$59規定雇主的責任
第一年原領薪資 =240,000 元
第二年原領薪資 =240,000 元
第三年後工資終結 原領薪資X40個月 =800,000 元
最高總共負擔 = 1,480,000 元
雇主實薪投保後 雇主責任-勞保傷病給付 =1,184,947 元
仍需負擔的責任
ㄧ般企業主會擔心像這樣的龐大責任及風險的產生
都會去跟人壽保險公司購買的團保(意外傷殘住院險)
但這樣的但是購買這樣團保在勞基法上不但無法抵充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雇主實薪投保後仍需負擔的責任)
反而將視為員工福利,造成企業二次成本的浪費,得不償失!
但因為
勞基法$59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所以正確的投保方式應該是購買所謂的雇主責任險(補足雇主實薪投保後仍需負擔的責任),一樣是意外傷殘住院險
不同的是跟「產險公司購買」,被保險人是公司,而不是員工!
而且不是買而已,還必須在工作契約當中明定,產險公司這樣的意外傷殘住院險
可以抵充勞基法上的所應負擔的雇主責任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如此才能夠彌補雇主在勞基法上所應負擔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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