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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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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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範圍及標準: (一)傷害醫療給付 傷害醫療給付為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每人每一事故之總額為20萬元。 相關醫療費用包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 以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 膳食費(180元/日)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義齒(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 元為限)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 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 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 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 規定核付。 (3)接送費用: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最高2萬)。 (4)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 (最高1200元/日/30日)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二)殘廢給付: 受害人的身體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每一事故自4萬至150萬元。 (三)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每一人150萬,每一事故不限人數。
因強制險只是基本保障,如果面對受害者的高額求償理賠,只有基本的理賠是絕對不夠的,建議除了強制險外再加上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失的第三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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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三)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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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追償事項: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各項損失或費用: (一)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二)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 (三)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 (五)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二五亳克以上;所稱毒品或迷幻藥係指吸食、注射或服用鴉片、海洛因、安非他命、古柯鹼、大麻、迷幻藥品或其他違禁藥物而駕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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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申請: 申請強制險理賠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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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罰則: (一)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 訂立,經攔檢稽查舉發者 (1)機車罰鍰1500~3000元 (2)汽車罰鍰3000~15000元 (二)未投保汽 (機) 車肇事者 汽、機車罰緩600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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